借款人非法融资担保人是不是需要担责
一、借款人非法融资担保人是不是需要担责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借款方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保证人仍然必须负起偿付责任,按照先前的协议向支付相应的。
这是因为,虽然借款人因非法筹款而面临法律惩罚,但其为提供担保是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两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且借款人接受刑事制裁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可以免除其应尽的担保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借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涉及借债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方面,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约定。
若无具体明确的协议划分,那么该类案件的审判权限便会默认归属于被告方常驻的当地基层法院所有。
根据相关的明确规定,当涉及普通市民向法院提起的时,其审判权限应归属被告方常驻的当地基层法院。
倘若被告方的常驻地址与其实际的长期居住地点并不相符,那么该案的审判权限将自动转移至被告方的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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