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之间怎么界定为用于生活所需的债务
一、民法典中夫妻之间怎么界定为用于生活所需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若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当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进行夫妻共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时,则应当将其视为。
当一方所承担的债务符合家庭生活需求的标准并且用于诸如子女教育、家庭房屋装修等具体开支项目时,便可以被认定为债务确实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之间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承担
根据相关,夫妻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进行共同签字或是在其中一方做出追认行为后形成的共同意识表示所附带的债务,还有就是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为维持家庭平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这些全都可以确认为是夫妻两人共同承担的债务。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家庭平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识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事宜,夫妻双方必须要有共同的意识表示。
这种共同的意识表示可以分为“明确表示”和“默示”两种情况:“明确表示”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判断。
是“家庭日常需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因为家庭日常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不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者是否进行追认,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对于夫妻一方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只有在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识表示时,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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