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1、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下列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以及未获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等。
2、法律依据:《》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何解决债权人对于主次债务人间的权利处分
一旦债权人提起之诉,遇到因主、次债务人权利处分行为引起的阻碍,引起可撤销事项的发生,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是在代位权之诉中直接解决,还是另外债权人应当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法律设立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制度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法律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系因其实行简便,若行使代位权后,发现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处分行为产生阻碍,如果又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疑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漠视,有违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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