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怎样可认定为善意
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怎样可认定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
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和,应分别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1、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言,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法第33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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