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中怎么约定试用期
当确立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必须依据相应的劳动合同期而定。
例如,如果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还不足以达到一年,那么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
对于同一位雇主和同一个劳动者而言,只能够设置一次试用期。
再者,试用期应被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之内。
最后,若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将视为无效,其对应的期限应被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期限应是多久
根据现行,未满三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针对签订三年或以上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的情形,其试用期则应控制在六个月以内;另外,劳动合同亦不得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约定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被称为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段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旨在提供给双方一个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机会。
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通过这段时间的相互考察,最终确定是否建立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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