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什么
一、40条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首先,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受到伤害但并非因导致的,并且这种状态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
即使工作岗位进行过相应的调整或者经过职业培训,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情况。
最后,若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实际状况发生严重变动,使劳动合同的执行产生困难,且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积极沟通、协商未果,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未解除是不是能够到其他上岗
在未解除劳约且无对公司任务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员工加入新公司通常被视为合法行为,但须保证离职时不伤害原雇主利益,如拖慢项目进展、带走公司资产等。
此时,新旧雇主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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