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太广泛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太广泛合法吗
在常规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双方所约定的范围相当广泛,但归根结底,在未来的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仍可以通过实际履行行动来对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
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他们在实际履行地点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就可被视为双方已经明确且具体地确立了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不得仅仅因为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被约定为“全国”而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更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省86年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有视同缴费年限吗
自1986年9月30日之后新雇佣的实行合同制度的劳动者,应该从他们被招募的月份起即开始承担养老保障的费用,无权享有被视为缴费年限的待遇。
对于在此之前的1986年10月的实际工作年限,则可被视为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以及下乡知青在被招聘成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时,他们的服役时间和下乡经历将被视为缴费年限。
此外,那些由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人员,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且在1986年9月30日之前有连续的工作年限,那么这些年限也会被视为缴费年限。
对于1986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若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则需按照当前的工资水平和比例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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