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首先,两者在法律性质以及所适用的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被用来确定劳动力雇佣关系的存在,其本质上属于的管辖范围内;而劳务合同则隶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是构建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同主体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必须为劳动者,而另一方则必须是用人单位;
在劳务合同中,合同的主体既可以均为公民,也可以博弈双方都是,或者是一方是公民身份,另一方则是法人身份。
劳动合同签署之后,劳动者将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之一,双方之间形成从属关系;相对来说,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处于相互独立且平等的市场参与者的地位。
最后,合同内容的设定也是二者之间区别的重要因素。
相较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并不需要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保障性用品。
再者,在确定报酬方面,劳动合同的规则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并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报酬;而劳务合同的报酬则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支付。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聘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适用范围。
广义上来说,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各类组织及用人机构,包括企业;而聘用合同则主要应用于事业单位,因为这些单位主要从事的是非生产性经营活动,其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主要体现为精神产品以及知识产品。
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主要功能在于盈利,它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物质产品的生产制造。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政府干预程度方面存在差异。
由于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活动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政府对于聘用合同的干预力度相对较大。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对其的干预程度相对较小。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管理监督部门有所不同。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负责宏观政策的指导和监督。
这种分工方式有助于促进各自领域内政策的协调以及工作的协同,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如何准确把握具体执行政策时的区别与衔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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