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聘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未签署合同时的法律后果以及试用期期限四大方面。
在签署聘用合同书之际,务必审慎关注合同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并确保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分配得当且公平公正。
若需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具体而言,聘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规,而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源自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
法律关系主体亦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另一方则为劳动者;
聘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限于事业单位,另一方则仍为劳动者。
再者,未签署合同时的法律后果也存在明显差异。
如用人单位未能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仍未签署,那么用人单位将被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试用期期限亦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聘用合同的试用期则可长达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關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应具备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即通过欺诈、威胁或趁机压迫等不当手段所订立或者更改的劳动合同。
这表明,当某一方在建立或者修改合同时采取了上述不正当手法,使另一方在未经充分知情且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
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逃避其法律义务,或者限制或剥夺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范畴。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仅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却对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保障问题视而不见或刻意忽略。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违法现象,无论是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还是违反了社会公德,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同样地,如果劳动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并未切实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进行但却未进行公证的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雇主提供的资质证明是伪造的,或者劳务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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