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合同没有竞业补偿金成立吗
一、竞业合同没有竞业补偿金成立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竞业限制协议乃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共同商定,劳动者在离职之后须在一段特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其任职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或者受雇于其竞争者的一种合约形式。
若在上述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事宜,亦不影响该协议的有效性。
倘若劳动者未能严格遵循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雇主有权对其实施违约追究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故即便在协议中未设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30%且不低于当地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二、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法律规定
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签约双方之间的具体商议与确定,然而在一些地区,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设定了明确的下限标准。
例如,根据省的相关法规,一般来说,每年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其在离职前所获取的最后12个月内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报酬总和的三分之一;而则规定此项补偿金应占到50%;更进一步,将其规定为不低于总报酬的三分之二;至于,如果双方未能就补偿金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裁定权将交由机构,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会裁定补偿金的比例在20%-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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