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哪个效力更高
一、和哪个效力更高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架构下,《法》相较于早前制定并已实施多年的《劳动法》具有更显著的权威效应。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作为专门针对与劳动合同的一部法律应运而生,既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且针对性强的规定;相比之下,《劳动法》则显得更为一般化,其主要关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基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要求,当《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出现解释或执行上的分歧时,应当优先使《劳动合同法》起主导作用。
提到《劳动法》这部法律,相信不少人并不陌生,它的全名叫做《劳动法》,它是我国劳动立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也被视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制订的重要理论来源。
它本身并非《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础,也就不具备与《劳动合同法》同等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全名为《劳动合同法》,它被明确界定为劳动相关法律领域内的特别法之一,涵盖了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条例等具有约束力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在遇到这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劳动合同法》应当被视为确定性的依据。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找到法律依据。
按照这条规定,相同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者规章中,如若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应当直接采用前者即特别规定来解决争议并进行调整。
《劳动法》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简述什么情形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当固定的劳动合同到期;
2.双方当事人所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是非实质性阐述,例如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等因素;
3.若用人单位选择单方结束合同,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作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两种方式。
劳动合同的终止意为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约后充分履行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在特定条件下原有的劳动合同丧失其法律效力,从此之后,劳动合同便告失效。
4.劳动者开始通过合规程序享受到最基础的待遇的时候;
5.劳动者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刻;
6.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裁决宣告死亡,亦或是宣告失踪的情况出现;
7.企业被国家司法部门依法宣告破产的时候;
8.企业被吊销、勒令关停、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时候;9.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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