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在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定义与限制条件:首先,当我们谈论到劳动合同的期限处于三个月至一年内时,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一个月;如果涉及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内的话题,那么试用期最多也不能超过两个月;再者,针对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上限为六个月。
同一位雇主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仅可设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合同能够否不约定试用期
是的,这完全可行。
因为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双方有权自行协商确定是否设定此项。
若商定设立试用期的话,则该期限仅能体现在劳动合同之中,成为其成立的基础。
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其中设定试用期,且试用期须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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