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及相费。
以物抵债的方式有哪些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如果债务人真的拿不出钱来还债,又愿意用其他的财产进行抵债,是否接受则需要双方好好沟通协商来进一步的确定。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的情况该怎么样去处理或是怎么样应对这类的情况,应该找合飞律师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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