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要承赔偿责任
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要承赔偿责任
一、隐瞒债务转让股权
26日,原告舒某作为全体舒某、刘某、徐某的代表与代表某上网服务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孙某、徐某的被告孙某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孙某、徐某将**公司转让给原告舒某、刘某、徐某。协议约定,经营当中原告舒某、刘某、徐某不承担**公司以前所有的债务和经济纠纷。公司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舒某、刘某、徐某分别与被告孙某、徐某签订,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交纳了金。原告舒某、刘某、徐某成为**公司股东后,**中技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货款314?984.5元。市人民13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公司货款300?704.5元,承担2905元。原告舒某、刘某、徐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由于被告孙某、徐某故意隐瞒**公司的债务,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徐某给付欠款300?704.5元、诉讼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舒某、刘某、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是否要承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舒某、刘某、徐某受让了被告孙某、徐某所有的**公司,并约定原告舒某、刘某、徐某不承担**公司以前所有的债务和经济纠纷。问题是,原告舒某、刘某、徐某主张被告孙某、徐某赔偿的是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给**公司的债务款项,被告孙某、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应当是**公司还是原告舒某、刘某、徐某?本文将从以下进行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因此应当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原股东)对受让方(新股东)同样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需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转让合同是否约定都是存在的,属法定义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隐瞒他人,将他人的股权进行转让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行为无疑是构成违法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保护我们自身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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