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债权人与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二、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
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三、执行费的交纳情况
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四、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五、债权凭证的期限
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第六百六十七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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