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第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同,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经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虽可作为申请的根据,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那样强的法律效力。《》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对经公证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第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类似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虽然《法》规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也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确认程序没有设计由法院通知案外人参与审查程序的环节,案外人在确认程序中一般没有机会表达意见、维护权利,故其权利保障力度相对较弱。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当债务人在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会产生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合飞律师网进行,合飞律师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