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回借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债务人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回借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债务人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回借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构成。
《》第二百六十三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合飞律师网的的帮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