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雇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协议与劳动合同存在诸多显著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各自的合同性质以及各方所追求的目的:雇佣协议通常是指受雇者为雇主提供各种服务的合约,该类合同强调的核心是劳动力的提供;
劳动合同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的契约,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
关于国家对于这两类合同的干预程度,雇佣协议更倾向于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果,因此国家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劳动合同则体现出国家对于合同订立程序、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措施、标准以及等多个方面的特殊规定,其主要目标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层面来看,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当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后,他们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职务工作;相比之下,雇佣协议中的双方关系往往并不具备如劳动合同那般的从属性质。
至于法律调整的问题,劳动合同主要由进行规范;而雇佣合同则通常适用于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方面,劳动合同若出现纠纷,必须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然后司法机构方可介入处理;而雇佣合同产生的争议,法院可直接予以审理。
这些区别充分反映了两种合同在目的设定、法律地位及调整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差异。
《》第二条【适用范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几个关键性的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首先,劳动合同的签署双方中,至少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特定身份,而另一方则必须是自然人;其次,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须严格遵循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签署双方则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之间的任意组合,甚至也包括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平等关系。
其次,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仅仅涉及到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相比之下,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仅存在纯粹的财产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
再者,在报酬性质以及支付方式上,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例如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和工作质量来确定的,这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是依据劳务市场的价格来确定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最后,在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途径上,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的调整,当出现纠纷时,必须先行通过程序进行处理,只有在劳动仲裁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务合同则受到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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