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在哪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在哪
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性质、对当事人主体之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合同所包含的具体条款、决定报酬支付标准的原则、应适用之等诸多层面上。
下文将针对上述主题进行更为详尽的阐述:首先,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乃是构建并证明成立之基石,属于广义的规制范围之内;而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其归属则属于民法、经济法的管辖范畴。
就当事人主体之要求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有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则必须为用人单位;
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甚至还可以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再者,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从属特征,劳动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亦需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相比之下,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均为独立且平等的法律主体,各自以自身名义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最后,在合同内容方面,劳动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而在劳务合同中,此类条款则并非必备要素。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在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确定双方当事人身份资格的依据不同;
2.法理上所确认的主体性质及各自之间的关系也各具特色;
3.由于上述特质导致的双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有所差异;
4.涉及到衡量劳动者劳务价值的报酬性质也展现出其区别于劳动合同的独特性;
5.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务必要履行的各项义务时,两种形式的协议亦有明显区分;
6.制定并适用相应法律法规的权限和途径各种不同;
7.受到国家行政监管力度的约束程度存在显著差别;
8.因违反相关合约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是二者间的又一重要差异;
9.在解决争议的形式方面也存在各自的特点;
10.对于劳动力的控制权的分配和行使方式也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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