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概念界定的不同,各自的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的不同,以及是否须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执行以及经济补偿金额度起始点的差异。
接下来,我将详尽阐述这些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概念,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例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某一方进行离场决定、雇主单方面中止合约等)促使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相比较而言,终止劳动合同则是随着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步入退休年龄并开始享有基本福利待遇、劳动者逝世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失踪、雇主被宣告破产、被吊销等法定事件的出现,劳动合同便会自动失效,从而导致双方不再履行原有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往往更为具体多样化,涵盖了诸如雇主or劳动者违约、合同目的无望达成、经济性裁员等等诸多维度因素。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则更注重依赖于的具体设定,如合同期达到了终点、法定事件产生等,这类条件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再次,也是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执行方式,常常需要遵循严谨的法定程序,包括事先通知、接受工会监督等环节;相比之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实施流程就显得较为宽松,其主要依据是法定义务的自然生效。
最后,我们来谈谈经济补偿问题,相对来说,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到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多数时候并不牵涉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法律效力的实现、适用的必备要素以及必须遵循的具体流程都有着明显的区分。
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实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在适用的前提条件方面亦有所差异。
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往往源于以下特定情形:例如,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按照法定规定已经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判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政府机关宣布破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因欠债被勒令关闭、撤销;或者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提前解散等等。
而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因可能源自于双方达成的共识,劳动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提出解除申请(比如预先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当用人单位出现严重错误或违法行为时的解除),此外还有用人单位以强制力提出的解除(如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金的形式进行的解除;或者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未达到所需标准、有错误行为或者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再者,还包括了由于经济紧缩而进行大规模裁员的解除)。
其次,在操作流程方面,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也截然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依照不同的形势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既非双方意愿,也并非出于安全考虑被迫采取,那么就无需执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在众多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中,除开那些通过双方商议决定自愿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权益遭遇威胁、被迫从事劳动力活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其他情况都需要根据特定要求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相反地,对于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这一现象,通常毋须执行特别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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