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法律效力的实现、适用的必备要素以及必须遵循的具体流程都有着明显的区分。
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实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在适用的前提条件方面亦有所差异。
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往往源于以下特定情形:例如,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按照法定规定已经具备享受基本待遇的资格;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判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政府机关宣布破产;用人单位的被吊销或因欠债被勒令关闭、撤销;或者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提前解散等等。
而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因可能源自于双方达成的共识,劳动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提出解除申请(比如预先发出通知,或是当用人单位出现严重错误或违法行为时的解除),此外还有用人单位以强制力提出的解除(如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金的形式进行的解除;或者是劳动者在内表现未达到所需标准、有错误行为或者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再者,还包括了由于经济紧缩而进行大规模裁员的解除)。
其次,在操作流程方面,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也截然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依照不同的形势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既非双方意愿,也并非出于安全考虑被迫采取,那么就无需执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在众多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中,除开那些通过双方商议决定自愿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权益遭遇威胁、被迫从事劳动力活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其他情况都需要根据特定要求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相反地,对于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这一现象,通常毋须执行特别的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这两种措施在实际应用上存在以下细微差别:首先,对于适用范围而言,合同的终结要明显普遍于合同撤销。
所谓的合同终结,其涵盖了因一方违约或者无错状而产生的结果;相比之下,合同撤销则主要指向于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这两者在打算日期上有所截然不同。
当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约时,我们称之为合同终结;但如果合同尚未达到期限就由于种种原因被提早结束,那么这个过程应该被称为合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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