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协议和有什么区别
(1)法律主体地位存在明显差异。
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一方必然为雇佣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明确是劳动者个人身份,无法出现双方均为人的情形;
在劳务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受限制,既可以是企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个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2)主体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仅涉及到财产权益方面的联系,也包含着人身关系,即劳动者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遵循其工作安排,以及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从而成为雇主的内部员工;
在劳务协议中,双方仅存在财产权益方面的联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务服务,雇主则需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均保持独立且地位平等。
(3)主体所享有的待遇存在显著差别。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能够获取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多项权利;而在劳务关系中,自然人通常只能得到劳动报酬这一项权益。
(4)报酬的性质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其数额并非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而是以一种固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而在劳务协议中,所得的劳动报酬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支付,具体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发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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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吗
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并不会对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所谓应届毕业生,是指那些在特定年度内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群体,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首先,就是即将迎来毕业之年却仍未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已然终止学业,正处于实习阶段的学生;其次,则是已经顺利取得毕业证书,然而在就业选择期限内的学生。
在此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但若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们依然被视为应届毕业生。
反之,如果当事人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就业选择期限之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当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被视为应届毕业生,并建立相应的劳动档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将其排除在应届毕业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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