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一、无固定期限是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该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将其终止时间设定为无确定性,亦即合同的有效期无法预知,不能确定相应的期限是多久。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理解到,虽然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但这并不代表它就完全没有终止的可能性。
在未出现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双方事先商定的条件下,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法律规定的事件发生,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可以依法被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邮件通知有效吗
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雇主有义务向该员工作出明确的解聘通知,并将解聘通知标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范文本交付至劳动者手上。
意欲解除劳动联系的雇主需对合同文本妥加保管,以供日后查阅,期间应保存在两年以上。
综合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措辞,我们不难发现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文件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仅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的解聘通知无疑是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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