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件退回公安局是什么情况
一、检察院案件退回公安局是什么情况
针对补充侦查的两种情形,需加以说明。
其一,若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结束,转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发现仍需补充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两种决策,其一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进行再次侦查,或者采取自行侦查的方式,必要时亦可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若非以上情况,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了,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时,则不能再发送给公安机关。
对于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自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并移交起诉之日起,应重新开始计算。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决定自行侦查,则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侦查任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此规定适用于所有被退回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最后,若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那么他们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长期悬而未决,同时也能提升诉讼程序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检察院问话嫌疑人要传唤证吗
有些罪犯并不需要被逮捕或拘留,这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传唤让他们去指定的地方或者他们自己的住所、工作单位接受询问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有个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局开具的证件来作为证据,这个证件我们通常称之为传唤证。
这其实就是司法部门为了让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用书面的方式告诉他们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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