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与不当得利,有何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一方可能会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而这可能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情况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擅自将其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受赠人明知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仍然接受赠与,那么受赠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而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主观故意不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一方通常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而不当得利的一方通常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且主观上没有故意。
法律后果不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如果受赠人明知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仍然接受赠与,那么受赠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财产,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小编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他人与不当得利虽然都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受赠人明知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仍然接受赠与,那么受赠人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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