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的有谁
一、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的有谁
不能成为清算组成员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人。故意犯罪表明其在诚信和责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宜参与清算工作。
2.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人。这类犯罪行为涉及到对财产的不当处理,可能影响清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他情形的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确保清算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不明确的是否有效
不明确的债权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有效的,但也存在风险。首先,债权转让需具备合法的基础,即原债权本身是合法存在的。如果债权本身存在瑕疵,如债权不明确、债权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转让的效力。其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不明确,债务人可能无法准确知晓债权的转让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后续的纠纷。最后,对于不明确的债权转让,在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认定和判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债权的性质、转让的程序等,来确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总之,不明确的债权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转让双方应尽量明确债权的相关事宜,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不能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大额举债用于个人投资等非家庭生活相关的行为。
2.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双方在借款等相关协议中明确表示该债务仅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与配偶无关。
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一方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如致他人受伤而产生的赔偿债务,通常由侵权方个人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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