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一是若动迁安置房依法取得了房产证,此类房屋属于可自由交易的商品房范畴,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若动迁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这类房屋在一定期限内可能限制交易。在此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合同本身一般成立,但由于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能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若因政策等原因最终无法办理过户,卖方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若在符合政策规定、能够办理过户时,双方仍应按合同履行。
总之,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如何确定无效
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主体不适格。例如,出卖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或者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签订的合同。
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能无效。比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诱导买受人签订购买合同。
三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买卖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此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若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或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通过向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会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主体不适格。比如,出卖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处分房屋;或者买卖双方或一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签订的合同。
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例如,一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如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事实,诱使另一方签订购买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买卖房屋。
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买卖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未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或者交易行为违反限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将房屋出售用于非法活动场所的设立等。
在房屋买卖中,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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