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一、民法典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对于婚姻重大疾病的界定,并未有明确、具体的列举式规定,但一般从疾病对婚姻生活及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
通常来说,以下几类疾病可被认为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此类疾病可能导致患者行为失控、认知障碍,严重影响其在婚姻中的行为能力和情感交流。
(二)重大传染性疾病,像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这些疾病不仅对患者自身健康有严重危害,还可能通过亲密接触传染给配偶,对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
(三)影响生育功能的重大疾病,如先天性无子宫、无精子症等。因为生育问题在很多婚姻中是重要考量因素,这类疾病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和婚姻关系的重大疾病,如晚期恶性肿瘤等,可能使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给婚姻生活带来沉重负担。
二、婚姻的效力有几种形式是什么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效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具体而言,男女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不存在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且依法进行了。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姻的效力有几种形式分别是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如下:
(一)有效婚姻。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具体而言,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二)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等情形,婚姻无效。
(三)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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