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污染了空气
一、是什么污染了空气
空气污染的来源较为多样。其一,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废气是重要因素,如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化工企业排放的各种化学污染物等。其二,交通运输工具的尾气排放不可忽视,汽车、火车、飞机等在运行时会排出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其三,农业活动也可能对空气造成污染,如农药的挥发等。其四,城市垃圾的焚烧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烟尘。此外,建筑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污染空气。总之,多种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空气的污染。
二、适合过错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合过错推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形。如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等,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设施的维护负有责任,所以先推定其有过错。
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动物园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应当对动物的行为负责,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3.责任中某些情形。例如在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时,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些情形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是因为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原告难以知晓其具体制造方法,若由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对其较为不利,所以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高度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因此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受害人通常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受害人一般难以证明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故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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