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为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乃是在缔结合同之过程中,由于一方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导致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致使得合同未能成立、被宣告撤销或者归于无效,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此时该方应当承担的相应。
至于违约责任,则是指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当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责任的区别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双方为了达成一个合同在外交来往或者谈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互信关系,因为他们是为了签订一份合同而开始交流和洽谈的。
但是,如果你要了解侵权责任的话,这个概念就完全不同了。
侵权责任并不是说一方有错,另一方必须负责补偿损失。
它和缔约过失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双方之间存在任何特定的关系。
也就是说,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的那一刻,才可能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侵权责任并不具备缔约过失责任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法定性特征:缔约过失责任乃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应运而生的一类法律责任。
2.相对性的表现:尽管如此,缔约过失责任却具有鲜明的相对性原则,仅限于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磋商阶段出现,而无法在诸如履行期间或者等后续阶段中得以适用。
3.补偿性质解读:从根本上来讲,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典型的补偿色彩,旨在对由于违反特定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有效地弥补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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