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首先,为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引发的违约责任;其次,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具体表现为违约方因其自身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为全面履行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使违约方已经承担了经济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等),也仍然必须按照原有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最后,还有法定的其他原则,这些原则将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适用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协议中只约定一方的违约责任是能的吗
在协议书中仅规定了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此情况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仅设定单方面违约责任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列举的四类范畴之内。
若在实践中出现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时违反约定,也有两种可行的补救措施: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坦诚、友好的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其次,若协商无果,受损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未生效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尚未生效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原因在于,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为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对于合同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在此种情况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在条件达成前已正式签订成立,但由于条件未能满足,合同需待满足条件后才可正式生效,因此在条件达成及完成前,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被暂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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