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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多少

合飞律师2周前 (03-15)普法百科4

一、责任赔偿多少

在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针对固有利益进行赔偿,这主要是指在极端情况下导致人体受到伤害、健康状况恶化甚至失去生命等方面的损害或者损失;二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同时还包括由于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放弃的潜在获利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各类损失费用等等。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差异在于:

1.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是未能完全遵守契约的条款,则需依照法律规定,负担起应有的。

违约责任是以有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基础,违约方须承担持续履行、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甚至支付补偿损失等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此种责任源自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他们根据诚信原则而必须肩负的义务,导致给对方带来了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出现,即一方因违反先前的合同义务,使得合同最终无法达成,因此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了另一方的经济损失,那么应该对其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1)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恶意进行没有实际意义的商讨;

(2)故意向对方隐瞒涉及签约的关键事实,或是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

(3)实施了其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到的商业机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能够达成,都不能够泄露出去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若因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商业机密或信息而给对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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