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方违约,选择违约金条款,定金退还吗
一、给付方违约,选择违约金条款,定金退还吗
当律师业务中遇到关于违约金和定金是否能够同时申请地问题,我们必须明确表示一般来说如果已经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就不应该再要求退回定金。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决定在合同违约之后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将拥有两种权利,要么行使违约金请求权,要么依据没收已收取的定金,或者向违约方索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是定金条款。
如果定金无法完全弥补因一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金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押金和定金有哪些不同
1.属性差异:押金属于一种型的保证方式,而定金则属于金钱类型的保证;
2.交付时点差异:押金可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过程中进行交付,其基本特性并不具备预先支付的特征;反之,定金须在合同履行之前进行交付;
3.制定主体差异:押金既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亦可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
然而,定金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设定;
4.交付后所有权归属差异:押金在交付之后,交付者仍然享有所有权,接受者仅获得暂时的使用权,用作质押之用;而定金在交付之时,所有权即转移至接受者手中;
5.金额差异:押金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金额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且其金额可以超过商品价格;相比之下,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商品价值的20%;
6.是否适用惩罚性条款差异:押金并不涉及惩罚性条款,若交付者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其无权要求退还押金;而对于接受者而言,若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无需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这与预付款存在明显区别,因为预付款在交付方违约的情况下,需予以退还);至于定金,则必须遵循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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