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吗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吗
在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问题时,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不推荐同时主张两种责任形式。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条文之规定,当某一违约行为已经对当事方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受害方可主动选择是否追究违约方责任或是采取侵权责任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违约责任涵盖的范畴可能包含令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实施必要且适当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原状,或者给予受害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等等。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则是指由于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安全构成了侵犯,违法践行法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设定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一界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违约金超越了百分之三十这个比例,依旧存在获得司法部门认同并得以认可的可能性。
如果双方已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违约金事项达成共识的,那么应当严格依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真正经济损失,则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或机构酌情予以调整提高;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同样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度降低。
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违约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一般可被视为过于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衡量违约金高低的基准仍然是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非合同总价款金额。
因此,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并不违反相关。
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视实际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定。
三、违约责任的四种形式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成立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必须具备违约行为;其次要有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第三点则是这两者之间应当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就是违约方不享有任何可导致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
这其中,前两个部分被统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素,而后面一个部分则被视为是消极的要素。
在此我们将着重探讨违约责任中的积极要素,也就是违约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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