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一、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在条约关系中,违约金和定金两者之间不得兼得并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在众多诉讼请求当中同时要求违约金及定金无法满足“以补偿作用为主导、以惩罚机制为辅助”这一基本原则。
如若双方签署协议对违约责任条款作出约定,既包含了违约金亦包括定金内容在内,那么在此情况下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之时,另一方有权只能在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这两种方式之中择一作为救济手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如何才可以退定金
在商业实践领域内,以下三种情形通常都允许退还已经交纳的定金:
(1)如果双方中的任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可成功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两倍定金;
(2)一旦由于无法预见并预防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社会因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时,交款方有权要求归还之前所缴的全部定金;
(3)如果由于第三方的不当作为或未能及时履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达成或者未能按原定计划执行,此时,守约方不仅能够依法将先前所付定金全数索回,而且还保留对第三方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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