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并存
一、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并存
定金与违约金通常无法同时成立。
当当事人制定相关合同并设定了违约金与定金两种赔偿方式时,若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则有权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进行索赔。
在实践中,定金与违约金是无法同时使用的,必须从中选取一种作为赔偿方式。
这主要是由于定金与违约金均具有惩罚性质,若将两者合并使用,将会加重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对于违约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交的定金可以退回
契约时期内交付之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退还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其付款形式可能会得以恢复或归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交付出该款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履行义务或未能达到预先约定的标准,导致合约目的无法达成的话,那么他们无权利要求对方退还给他们之前所交付的订金。
若是接收方在契约期内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执行任务,或者所完成的工作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他们就有义务向付款方归还等额于预付金额两倍的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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