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特性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的特性有哪些
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特性,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违约责任属于一种民法上的责任形式;其次,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进行约定;最后,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要以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为基础。
针对违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必须有合法、已生效的合同存在;第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偏离约定标准的情况。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1.持续执行条款,当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合约义务时,该项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司法强制力来促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约所定义的债务。
2.实施纠正步骤,若产品品质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根据商品的特性以及损失程度的大小,合理地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支付报酬等多种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这是指当未能履行其合约义务时,依法赔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赔偿损失主要是指货币赔偿,即便涉及到实物赔偿,也仅限于用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物品进行赔偿。
4.责任,这是指在双方约定中,一方给予另一方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被收回。
而对于那些给出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亦称为违约,它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合约义务时,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主要形式包括哪几种
1.预见性违约:该种违约形式系在合约约定的履约日期前,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暗示或表明其不会实际履行合同的行动,而经另一方确认该行为确属真实。
此种违约行为最早源于英国的案例裁决——1853年的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件。
后来这种预见性违约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力推广与应用,最终成为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处理机制。
2.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情况。
从导致不履行的原因来看,可能是由于当事人虽然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并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3.延迟履行: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债务仍未得到履行的情况。
其中包括债务人延迟履行以及债权人延迟履行两种情况。
债务人延迟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结束,或者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
债权人延迟履行则表现为债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即延迟接受履行。
4.不当履行:这是指尽管存在履行行为,但履行的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要求的违约情况。
具体而言,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
瑕疵履行是指通常所说的履行质量不达标的违约情况;而加害给付则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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