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什么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什么
合同违约所涉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大类:首先是无法正常履行之前已经签订的合约义务。
这种违约形式被称为不含糊为止的“毁约行为”,其具体定义为身为合约相对方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在整个合约中的任何一项合约义务。
其次是虽然履行了合约义务,但其履行方式并不符合双方之前约定的标准。
这种违约形式被称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具体表现包括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以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等多种情况。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对于违约责任,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预期违约,这是指在合同商定的履行日期到来之前,一旦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或是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展现出其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意愿;其次是不履行义务,即众所周知的彻底不予履行,它意味着当事人根本没有行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针对这种彻底未执行的情况,作为的一方有权,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种情况是迟延履行,这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结束,但是债务仍然未能得到履行,具体来说,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及债权人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最后,不适当履行也是一种常见的违约形式,它是指虽然存在着履行行为,但是履行的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其中,瑕疵履行是指一般的履行质量不达标的违约现象,而加害给付则是指由于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
三、简述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内容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必须存在违约行为;接下来是损害事实,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此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联性;最后,则不能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或因素来规避或是减少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前两个条件被统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而后面两个条件则被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在此,我们将主要关注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也就是违约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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