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故意吗
一、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故意吗
其中,包括了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所故意隐藏、对于与缔结契约相关的重大事实不予披露,抑或是提供了虚假信息以误导相对方,从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现象。
在此种情形下,须承担缔约过失之责。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乃指缔结方因故意或因疏忽大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从而对缔结相对方带来的损失,他们有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该怎么赔偿
协商过程中产生的损失,那就得赔。
其中大头就是补偿受害人因为协商而花出去的钱财,还有因为花钱协商或者为了合同能够顺利执行而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丧失掉的投资收益等等。
当你成为协商过错方时,得负责支付这两部分:其一呢,是补偿合同签订前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导致的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伤害;再者就是补偿受害人因为信任你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你有下面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你就得负起赔偿责任:
(1)假装要签合同,却恶意地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跟合同签订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
(3)有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和违约责任并用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无法合并适用的。
其中,缔约过失责任乃是指在合同缔结阶段,如有一方因其背离诚信的行为准则,从而给相对方带来了因信任所产生的利益损失,那么该方需对此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违约责任则是针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等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法责任。
二者的责任形态各异,因此在实践应用中,不得将其相互混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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