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上只有合伙人签字股东不知情可以告违约吗
一、转让合同上只有合伙人签字股东不知情可以告违约吗
若涉及他人代替签署的因素,未经本人授予授权,未经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
在实践中,合同应由本人直接签署,如需由他人代理签字,必须提前获得本人的授权许可,并仅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凡在代签过程中出现未获授权或经过本人知晓的情况,均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范畴。
一旦本人得知相关信息,若表示同意、追认甚至默许,便可使得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若本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反对,那么该协议将不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签署的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进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前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专职律师可以做股东吗
根据相关,律师享有担任以及股东的资格。
具体而言:
1、现行各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成为上述公司的股东;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务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专属身份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就被禁止成为公司的股东;
3、之所以对这些特定人群施加法律约束,避免他们从事商业行为,主要是因为他们特殊的地位可能导致对权利的滥用,进而影响国家利益以及职务廉洁度;
4、参照普通公民法不禁止便视为自由的原则,专业领域的律师进行商业性质的活动,并以股东、董事等职位参与,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5、同时,专职律师可以担任股东(投资方)、独立董事,但是他们却不能作为专职董事、监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三、注册选的个人独资后期可以加股东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实现其股东形式上的扩充。
简而言之,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并全权负责运营的企业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
其中,投资者本人同时担任着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和负责人的角色。
然而,对于独资型企业而言,投资者须对企业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上限的责任。
若个人独资企业欲寻求股东形式上的扩充,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业的改制工作。
否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数量将无法得到实质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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