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违约金和定金两者在法律纠纷处理中是无法共同并存使用的,这缘于它们各自所体现的赔偿性质不相容,难以实现“以赔偿补偿为主导、惩罚性为辅助”的基本法律原则。
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作为追究责任的方式,而不得要求同时适用两种措施来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哪个定金可以退哪个定金不能退
关于定金与的处理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其法律定义及意义区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金在签订协议时若合同双方在书面条款中予以了约定,那么,负有支付定金责任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标,便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订金通常被视作是预付款项,并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三、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是否能退还
在签订了合同时支付了定金后,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退回的。
若当事人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时,则可被允许将该定金予以归还或者作为相应款项进行抵扣。
相反地,倘若当事人未能完全遵照合同条款完成相关职责,此时定金则将不予退还。
若是订约的另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以双倍金额归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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