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头“跑路”如何要回装修款?
转自: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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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作为结婚新房居住,便找来一名装修工头,约定花费15万元装修房屋。签订合同的时候,赵某细心地在合同内写明所有施工项目的单价和名称,以方便验收时一一对照。施工期间赵某陆续向装修工头支付了10万元,但工头忽然撂下未完工的装修工程“跑路”。赵某无奈向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装修合同,退还已付的装修款,以及因房屋装修延迟导致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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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装修工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至起诉之日仍未能完成施工,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故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同时法院根据双方合同附件详单,与现场装修情况一一对照,将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费用扣除,最终核算出被告应当退还赵某的工程款。因被告延期交工,造成赵某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与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一定要列明装修项目的具体项目及单价、数量,以便双方发生争议时能够更便利、妥善地核算装完工项目,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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