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前者具有法定性,后者具有约定性;
(2)前者产生于先合同义务,后者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
(3)前者保护信赖利益,后者保护履行利益;
(4)前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后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以上三种,分别是: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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