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何处理
1、拆迁安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的处理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起诉。赔偿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主要是以损失为基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否能
可以公证。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公证,但实际中大多数时候是没有公证的,因为公证是比较麻烦的。
不过公证了,可以防反悔或加价。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卖买双方的各自俩夫妻及四人去公证处办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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