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女方名字,离婚可以要房子吗
一、房子没有女方名字,可以要房子吗
无论在上仅呈现出一方的姓名抑或同时显现出双方的名字,若该房屋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包含)购得,那么毫无疑问地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分割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婚后父母资助购房并非必定被视作个人财产。
倘若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是赠予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此部分资产便可归属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进而直接成为女儿的财产。
反之,若父母在出资时未曾明确表示赠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产;
2.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获得的房产,但需排除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况;
3.尽管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上却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名字;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将其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同样需排除父母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况。
如因离婚而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仅能针对具有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进行分割。
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共识的,应在中予以明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方能生效;
(2)如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因此并不意味着要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双方均有权使用的财产,既可以是实物、资金,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在分配财产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用公认的衡量标准进行评估与分配。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子留给孩子,双方有居住权吗
离婚之时,若房产判归子女所有,则视该房产为子女之专属不动产,而非原夫妻任何一方的居所。
住宅使用权(residentialtenancy),即指对于他人所有之房屋及相应附属设备的实际占有权与使用权。
以父亲为例,在父亲失去权的情况下,由其主导的住宅使用权便可被取消,因为在此期间,子女逐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除非经过母亲以及子女均达成共识,父亲方可继续享有住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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