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房子离婚怎么判
一、婚前贷款房子怎么判
在缔结婚姻之前,若其中一方承担了购房的首期款项,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资助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载的仅为首付款支付方的姓名,但仍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单独所有。
然而,在具体的析产过程中,这一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首先,首付款应被视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婚后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在离婚时,尚有未偿清的房贷存在,则此部分应视为产权人的个人负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以个人薪资偿还,抑或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某一方所偿还的贷款资金来源于其个人,那么这部分资金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假离婚房子法院怎么判
要是夫妻俩因为躲债、逃税或搞些不好的事情去假离婚,把房子也给折腾了,那法官可不会瞧不出猫腻,一般是不会认可的。
他们要看夫妻俩到底是怎么想的,有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
审这样的案子,法官得仔细检查证据,比如,合同,贷款记录什么的,看看房子到底归谁。
如果发现离婚是假的,或者房产转手没按规矩来,那房子就可能要还给原来的主人,或者按照法律来分。
当然,最后的判决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夫妻俩的钱多不多,孩子怎么办等等。
所以说,法官会根据每个案子的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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