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什么样的
一、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什么样的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陷入以下几个误解之中:首先,父母的离异并不意味着他们将丧失对于子女的权利以及监护义务;其次,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首先提出离婚申请,便被认为是对该诉讼过程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往往可能得到对其不利的判罚;再者,关于共同债务方面的纠纷,仅凭其中一方声称未曾知情,通常情况下并不能作为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最后,还有许多其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常见误解需要我们注意避免。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没有可以诉讼离婚吗,有什么
1.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2.法院接到诉状之后,会将起诉书的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
3.被告有十五天的时间来提交答辩状,在此期间内若无提交,并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4.对于需要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将相关事项通知到各当事人,并进行公告通告;
5.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环节;其次是向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然后让证人出庭提供证词,同时宣读未到场参加庭审的证人的供述;接着是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再者是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最后是宣读勘验人员所做的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阶段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发表观点;其次是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反驳;再次是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师发表观点或进行反驳;最后是各方之间展开激烈的辩论;
7.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需按照原告、被告及第三方的顺序,依次征求各方对案件的最终意见;
8.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如在判决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可继续进行调解程序;若调解失败,则必须立即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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