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受罚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不予补偿
隐瞒受罚事实可否不予补偿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公司的要求与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我国《》所确立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将作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隐瞒事实,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公司在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不给,但是公司方面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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