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适用范围、政府干预程度和管理监督部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的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是企业,而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这意味着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因此政府对聘用合同的干预程度可能更高。政府可能会对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管理。相比之下,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可能相对较低,更多的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
三、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已建立,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来负责。而对于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可能涉及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政府干预程度和管理监督部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和履行这两种合同时,需要明确了解其特点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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