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有哪些
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有哪些
1、管制与自治失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受限。
《劳动合同法》是基于“资恶劳善”的假设观点而立,而这种假设其实并不存在,劳动者也并不天然地处于被动地位。立法者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强化管制,限制自治,不仅压缩了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治的空间,也对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重限制,导致劳资关系的管制与自治的失衡,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2、片面追求稳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按照传统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主人,不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因此劳动力不是商品,其价格的确定不能靠市场。但《劳动合同法》基于对稳定劳动关系的片面追求,对企业解聘员工设置了较高的门坎,让企业难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用工,人为推高了企业用工成本。
3、立法设计不科学,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较少,管理也相对简单,一人多职,灵活高效。而《劳动合同法》无视了企业经营的现实,刚性规定过多且处罚严厉,让刚刚创立的企业或小型企业不得不招聘更多人来从事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的工作。《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关于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和民主程序的硬性规定,这对一个只有几十或十几个员工的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4、企业社会责任增大,政府未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就业问题是任何政府都要首要解决的问题,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进入连续高增长期,企业的蓬勃发展似乎为政府提供了一条控制失业率的有效解决途径。从立法层面降低劳动关系终止的可能,保证就业稳定、降低失业率不失是个好方法。于是,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就落到了《劳动合同法》的头上,继而成为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政府反而撒手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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